辞退福利如何扣缴个税
法律主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工资 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 社会保险 费、 住房公积金 、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 医疗费用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 探亲假 路费等。 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的职工福利费范围来看,辞退福利并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因此,职工辞退福利不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企业在对职工的工资基数进行计算的目的在于确定相关税率的交纳标准,但对于辞退福利一种是作为补偿性的待遇,并且一般是在离职后才可以领取,所以肯定是不会作为工资基数的项目,具体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行政机关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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